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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永非法开采案)

时间:2022-04-29     

兖自然执罚字〔2022〕9号


当事人:王永      地址:新驿镇葛楼村162号

身份证号:370882198110112459

我局于2022年4月3日对你占用新驿镇葛楼村集体土地非法开采砂石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2年4月3日非法占用新驿镇葛楼村集体土地非法采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鉴定书;4、测绘报告;5、现场勘测定界图;6、土地利用现状图;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8、身份证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4月22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行使上述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开采;

2、并处罚款30000元(三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到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并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过银行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或鱼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孔轩、韩阳  

电  话:0537-3410100           

地  址:兖州区九州方圆A座行政办公中心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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